《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