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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4-13   00:0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6-019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世界杯视频直播 发布日期 2016-04-13
信息名称  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时  效 失效

苏财规〔2016〕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规范和加强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支持: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等低碳集约型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城镇土地、水、能源等节约、集约、循环化利用; 

  (二)城镇区域供水、供水管网改造、自来水深度处理、污水污泥处理、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类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城镇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 

  (三)择优培育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城市风景园林等项目,鼓励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延续和融入传统文化、地域特色、自然风貌; 

  (四)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支持城镇规划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转变,鼓励实现城镇规划“多规合一”。 

  第三条  引导资金坚持以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为根本宗旨,所支持的项目和扶持环节要能够提高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城乡功能品质,有利于完善城市和村镇功能布局,实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目标。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安排;下达引导资金预算;督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制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支持方式。引导资金可以采取按因素法切块下达、项目补助、项目建设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采取PPP方式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也可以用于支付地方政府承诺的项目合理回报。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项目。对列入省级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按照省辖市、县(市、区)分档给予一定数额的奖补,连续支持三年,后续奖补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试点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列入省级海绵示范项目的,以项目类别、实际工程量、建设投资等因素给予一定性补助。试点城市与示范项目补助不重复安排。 

  (二)城镇区域供水、供水管网改造、污水污泥处理项目。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供水管道长度、污水污泥处理量等因素,并结合年度预算以及《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等确定补助标准,并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 

  (三)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自来水深度处理项目。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或工作要求,并结合年度预算采取按比例或定额补助。 

  (四)重点中心镇和特色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对纳入省级规划或计划的,按规模大小分档定补,已经补助的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项目不再补助。 

  (五)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合同价款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资金主要对省本级组织编制的规划项目予以全额补助,对省级统一组织市县共同参与的项目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比例给予定额补助;对乡镇规划按照“十二五”期间确定的规划编制任务及补助标准完成后,省级不再予以安排。 

  (六)省园艺博览会组织及办展经费每届定额补助。 

  (七)其它项目,根据省本级和地方各自的职责划分、年度工作任务、《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等确定。 

  以上项目中,对全省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对示范、引导类项目,采取竞争性方式予以申报立项。每年年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对适合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各市、县(市)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县(市)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市、县(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县(市)相应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信用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用审查考核。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单位、省属企业(单位)等省本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审核职责。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 

  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审查。评审、审查方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会商: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商省财政厅确定补助方案。 

  省财政厅对虽然通过专家评审但在支持领域、扶持环节、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有权予以否决。 

  公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审核会商确定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完成,如未能下达,省财政厅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   采取项目申报办法评定的项目按程序公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资金测算依据切块下达。 

  第十一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引导资金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采取“预拨+考核兑现”、“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方式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拨付应由相应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财政资金执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拨付资金。首次拨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通过实施方案专项论证或示范技术施工图专项审查;二是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完工前,市、县(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资金的70%,剩余部分待项目通过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评估后拨付。 

  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相应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各市、县(市)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配套能力建设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情况等。各市、县(市)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重点项目和省级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验收评估。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开展。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引导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社会公众满意度等。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引导资金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引导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引导资金,并取消对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三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本项引导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世界杯视频直播、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6号)同时废止。 

(编辑: sh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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