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6-0194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世界杯视频直播 | 发布日期 | 2016-06-01 |
信息名称 | 世界杯视频直播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失效 |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
附件
江苏省省级农家书屋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实物扶持为主、资金扶持为辅,社会效益优先,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市、县财政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五条 省级财政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共同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方案的测算工作,根据因素分配法的相关要求,做好基础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并确保因素分配的科学、合理和公平;
(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做好出版物、数字设备、数字资源等物资的集中采购工作,监督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做好相关实物的分发等工作;
(六)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财政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市、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农家书屋建设实际情况,联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和以奖代补申请,并确保申请扶持农家书屋的真实有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要求,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二)市、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市、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配合供应商以及农家书屋做好出版物、数字设备、数字资源的接收、分发、安装、上架等工作;
(四)市、县财政部门配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主要包括:农家书屋出版物的更新、数字农家书屋的建设、农家书屋与县级图书馆通借通还系统的建设以及农家书屋设施的购置与维护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采取实物扶持和资金扶持相结合。
第九条 实物扶持是指由省级直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采购的出版物和数字设备、数字资源等实物直接配送到相关农家书屋。
实物扶持范围仅限于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中核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地区。
第十条 资金扶持包括两个方面:
(一)农家书屋与县级图书馆的通借通还项目建设;
(二)通过因素分配法,对市县政府积极性高、管理资金落实到位、有专人管理、农家书屋社会效益好、图书借阅率高、免费开放落实到位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各地农家书屋建设和运转情况,每年年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以需要扶持的农家书屋数量、出版物更新周期和数字农家书屋达标要求等为基础,确定专项资金实物扶持和资金扶持的比例,确定年度农家书屋扶持数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限项限时申报制。各市、县(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局于每年的,结合各地农家书屋建设和运行实际,按照社会效益优先、资金效益最大的原则,联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提出农家书屋专项资金扶持和以奖代补的申请,同时上报奖补资金的绩效目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年初制定的分配方案,确定分配计划和采购规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实物扶持资金设置补助上限。出版物更新,每个农家书屋一年不超过3000元;每个数字农家书屋设备及资源采购价值不超过4000元。
(二)资金扶持:
1.农家书屋与县图书馆通借通还项目建设。根据省里确定的通借通还实施计划,一、二、三、四类地区补助标准每个不超过3500元,其他地区每个不超过1000元。
2.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测算下达。因素主要包括:农家书屋实际拥有数量、每个农家书屋平均藏书量、通借通还建设情况、年度运转资金落实情况、专人管理情况、书屋年度图书累计借阅次数、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常年无专人管理的;
(二)常年没有或者很少有群众借阅的;
(三)管理不到位,存在新书不上架、出版物遗失等现象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农家书屋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按《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配法直接切块下达、调整预算或收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执行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农家书屋奖励和补助的名单,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范围列支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省级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家书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