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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基建事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6-28   00:00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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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级基建事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基建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建事业费(以下称“基建事业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具有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维修改造,以及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审计、评审等费用支出。 

  第三条  基建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基建事业费由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局、项目单位各司其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制定基建事业费管理办法;安排资金预算;审核并下达资金;督促市、县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资金;检查督促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信用承诺;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城乡建设科研项目;  

  (二)乡镇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 

  (三)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委托咨询、审计、评审等服务费用支出; 

  (四)其他符合《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七条  资金申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县财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相关附件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批复建设文件、项目单位信用承诺书等。 

  第八条  资金下达。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基建事业费安排方案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监督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单位应加强基建事业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确需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的,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绩效评价。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单位要建立健全基建事业费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基建事业费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基建事业费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编辑: shao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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