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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省属农场补助资金分配依据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省属农场补助资金3552万元。其中:省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农场3124万元,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监狱农场331万元,省戒毒局(原劳教局)所属农场97万元。根据《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办法》(苏财预[2006]64号)确定。
分配依据:以2005年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统计为依据,参照财政部对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综合考虑全省国有农场职工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实际负担情况,确定全省补助总额。以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人均应享受补助额为基数,按照农场人均资源多的少补助,资源少的多补助的原则,根据各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人均农用资源占有情况设定补助调节系数,确定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分配到地方国有农场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实行总额包干。从2006年起,对市、县国有农场的补助资金,列入省对市、县财政补助基数,每年由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对省属农场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作为专项资金安排下达给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