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大型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江苏省内各外资银行、江苏省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南京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 江苏银监局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