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6-0192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世界杯视频直播 | 发布日期 | 2016-09-08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管理办法 | ||
时 效 | 失效 |
附件
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城市维护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城市维护费(以下简称“城维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建制镇、街道社区、风景名胜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城维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维费由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按各自职责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城维费管理办法及预算安排;下达城维费预算;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城维费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城维费;检查督促城维费的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主要包括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县(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信用承诺;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交通标志、照明设施、安全通道;环卫、供水节水、排水设施;乡村公路等。
(二)环境卫生和人文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包括城镇自然风貌(如河道、城市山体)、历史文化设施(如古城墙、古建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景观(如园林绿化)。
(三)城镇旅游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包括风景名胜区、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等园内道路、停车场、游客中心及公厕等。
(四)其他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六条 补助标准。对单个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方式包括投资补助、项目建设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对推广应用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城维费可作为政府方资本金投入或用于保证社会资本合理回报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当年资金总量、城镇建设维护相关要求,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主管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市、县(市)财政部门申报,并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三) 市、县(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行文向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财政厅对市、县(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城维费安排方案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主管单位提出城维费拨付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经市、县(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
(二)城维费一经批复下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绩效评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维费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城维费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城维费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引导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世界杯视频直播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建〔200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