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指在全省规划布局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不包括已列入粮食物流建设计划的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及其承储库点。对承担省级、市县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及建设年代较早的老旧粮库予以优先考虑。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粮库,同一项目五年内不得再享受省级其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仓容建设、粮食物流基础设施、仓储物流设备、信息化及检验检测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以及相关的人工成本等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范围之外的其它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