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省政府同意的省级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点投资项目,其中新增财政投资在1.5亿元内的,原则上由预算资金与统筹基建资金按2:1比例分担,超过1.5亿元的分担比例,由省财政厅与省发展改革委协商确定。
(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省级部门(单位)政权和职能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一般性项目。
(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由统筹基建资金安排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