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立项时会商省财政厅确定投资总额和资金分担比例,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内项目可适当简化手续,报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只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对已立项实施的省重点、重大项目因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概算申请使用统筹基建资金的,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4号)相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