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7-00804 | 信息分类 | 政策法规制度 |
发布机构 | 世界杯视频直播 | 发布日期 | 2017-10-13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废止 |
苏财规〔2017〕34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职业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专项安排,用于支持省本级与市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支持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建设。
(二)支持现代化实训基地建设。
(三)支持现代化专业群建设。
(四)支持智慧校园建设。
(五)支持产教深度融合实训平台建设。
(六)支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骨干专业建设。
(七)支持开展国家级、省级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信息化教学大赛。
(八)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技能考点标准化建设等。
(九)支持引导技工院校深化校企合作、培育高水平教师队伍、提升办学内涵等。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具体项目的遴选、评审和组织工作,确定给予资助建设、立项奖补或专项补助的职业院校和单位名单,按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视情况组织评估、验收、检查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专项资金,会同省教育厅确定各项目的支持方式与支持标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具体项目承担院校或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照建设任务或实施目标,加大本校或本单位资金投入,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在开展评估、验收、检查时,发现项目承担院校或单位任务目标未按要求完成、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弄虚作假等,责令其整改,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督促相关项目院校或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规范并从严控制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和各省属职业院校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30日起施行。原《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