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依据省环保厅提供的各市、县上年度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和“通知”规定的返还比例,计算确定各市、县应予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其中,完成“通知”规定的各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按收取该地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额的40%予以返还;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资金通过列“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项目办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