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依据省环保厅提供的各市、县上年度环境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通知”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确定各市、县环境质量达标奖励金额。其中,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断面达标率等指标均达到省定任务的,分别按收取该地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10%、10%和20%进行奖励;有一项未达到省定任务的,取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通过列“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项目办理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