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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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