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答: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法律制度框架。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发〔2014〕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的理念,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增强地方经济财政发展可持续。为进一步开好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在依法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同时,财政部积极推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债务限额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近期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
印发《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也有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