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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如何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发布日期: 2017-08-07   15:22   信息来源: 财政部网站 字号:[ ]

答:一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市县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冠名到具体项目,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

  三是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具体发行准备工作。遵循债券资金谁使用、谁管理的绩效管理原则,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提供必需的项目信息等,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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