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州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州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常连川。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扬州扬子江北路22号。
四、 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州分所的执业证书代码为320000513205。
请你所按规定执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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