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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形式的直接投资行为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1-18   21:48   信息来源: 中国财政部网站 字号:[ ]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通知》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通知》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一是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二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适用的需要,《通知》将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暂不征税政策适用范围之外: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另外,考虑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会更趋多样,为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留有余地,《通知》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该项政策适用范围的兜底条款,今后视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方式变化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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