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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前已做出的直接投资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是否可以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发布日期: 2018-01-03   21:28   信息来源: 中国财政部网站 字号:[ ]

为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通知》明确,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1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1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尽管境外投资者在201711日(含当日)至《通知》印发之前已做出的符合《通知》规定的直接投资,可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因预提所得税实行按次征收、代扣代缴的制度,上述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已扣缴了预提所得税。对于这部分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境外投资者,《通知》明确,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该项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通知》印发之后发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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