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存量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明确,“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7年底,累计置换存量政府债务10.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余额14.74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近90%,累计为地方政府节约利息支出约1.2万亿元,缓解了存量政府债务集中到期偿还风险,避免了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降低了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支持了金融机构化解系统性风险。
加快存量政府债务置换,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之一。2018年,财政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做好存量政府债务置换相关工作,《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一)加快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度。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要求各地尽早启动置换债券发行,确保在国务院明确的期限内完成全部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涉及按规定核减(销)存量政府债务的,应当有可验证的合法书面凭据。涉及工程款结算延期的,可以根据工程完成进度协商置换一部分对应的存量政府债务,后续工程建设通过财政预算资金或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等统筹支持。
(二)强化置换债券资金管理。准确把握并牢牢坚守防范存量政府债务风险的政策初衷,督促各地规范使用置换债券资金,将置换债券资金严格用于偿还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存量政府债务,严禁用于其他用途,防止“老债未化、新债又生”反而加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