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执业许可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的执业许可。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翁澄炜。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1幢苏州中心办公楼D座23层01单元。
四、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的执业证书编号为110002413202。
请你们按规定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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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