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1-04173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会计处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信息名称 | 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 | ||
时 效 |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期末,“PPP借款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待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的金额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将其予以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