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1-0417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会计处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信息名称 | 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 | ||
时 效 |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