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2021〕2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为有效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目标考核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建立权责发生制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推进交通运输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建立财政交通联合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共同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有效落实。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省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各地要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清查盘点情况和重置成本确认工作;2021年10月底前建立完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2021年11月底完成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工作。
二、加强清查盘点工作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由资产管理、养护管理、工程造价、会计核算等相关人员成立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小组,制定清理盘点管理规定和工作计划,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以2021年3月31日为节点,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实物量明细、价值量明细等情况。具体明细要求见附表1。
三、明确养护管理主体和记账主体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后,要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各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养护管理主体和记账主体。
省与市县公路水路(港航)公共基础设施养护管理主体的划分,以苏政办发〔2020〕14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市与县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管理主体的划分,由市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的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以养护管理现状确定;有多个养护管理主体的,以主要养护管理主体确定。
记账主体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确定。
四、做好初始入账成本确认工作
对清查盘点后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有竣工决算资料的,工程建设或养护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移交的竣工决算资料反映的成本数据作为初始入账成本;没有竣工决算资料的,工程建设或养护管理部门查阅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可以反映原始投资数据的资料,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对查无任何成本资料的,工程建设或养护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2018年版)、《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2019年版),充分考虑结构类型、规模、成新率等因素计算确定重置成本,也可参照近3年内类似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购建成本计算得出重置成本。通过重置成本计量入账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只进行备查登记。重置成本确定后,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财务部门作为初始入账成本。
五、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是完善资产价值量管理,做好政府会计核算,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基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养护管理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一是确定工程建设或养护部门为资产管理部门,并设立资产管理专职岗位,负责建立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变动情况。二是建立报账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完成审批程序,并同步向财务部门报账,提供规范的原始计量凭证。三是建立年底盘点制度,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情况经批准后调整登记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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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