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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经研究,现对罗保全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公益性维修管护资金标准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一、建立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持机制。为改善村庄环境,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解决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成以后的运行维护难题,2012年,国务院明确江苏省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省份。2013年,我省选择苏北、苏中部分地区进行试点,2015年,此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渠道”的要求,实行村均8万元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由中央、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主要用于村内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活动场所的运行维护等。2016-2018年,省级财政安排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26.86亿元,支持农村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运行维护。
二、强化财政稳定支持保障。2019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19〕25号),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进行保障,支出标准由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文件明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每年不低于38万元,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行政村规模等情况,在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具体保障标准。现行保障水平高于省定最低保障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保障。省财政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根据年度最低保障标准和财力状况,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村集体自有资金达不到最低保障标准的,实行县级财政兜底保障。从2019年起,省财政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省级奖补资金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省级补助资金下达,重点支持苏中、苏北地区。
三、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2020年,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制定我省《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发改农经〔2020〕807号),明确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包括管护内容、主体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等。省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并向苏北经济薄弱地区倾斜,由市县按规定统筹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等方面。
今后,省财政将视财力可能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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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日
联 系 人: 孙玮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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