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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对辛颖梅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尽快布局经济脱碳路径,规避“碳中和”下的资产搁浅风险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关于委员提出的“制定更具指导性的投资计划”的建议。其中包括能源、交通、建筑、工业、农业、互联网等领域。“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积极安排各类专项资金共计200亿元,围绕上述领域绿色低碳环保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一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共计安排6042万元,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国际合作等相关工作开展,完成了2013-2019年度企业碳排放历史数据核查、温室气体清单及数据库建设、碳交易技术支撑等工作。二是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48.3亿元,支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支持电力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高污染锅炉整治等项目。三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省财政累计下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48.2亿元,对省内11.3万辆各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助,支持全省降低汽车碳排放。四是支持能源结构优化。省财政安排“减煤”工作奖补资金10亿元,对各地推进减煤工作进行以奖代补,支持和鼓励各地加快推动结构性减煤工作,全省如期完成3200万吨减煤任务。五是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省财政安排14.4亿元支持了207个示范项目,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与创新。六是支持林业发展。省财政安排林业专项资金51.87亿元,重点用于国土绿化、湿地保护,支持森林碳汇。
关于委员提出的“将碳排放因素引入环保税计税依据中,开展碳税试点”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计税依据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而碳排放因素主要指一定时间内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目前暂不在环保税计税依据中。将碳排放因素引入环保税计税依据中,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环保税法》。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参与碳税试点的研究,向上反映代表所提诉求,推动节能减排及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关于委员提出的“营造气候投融资环境”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能源、交通运输、农业、污染防治、互联网等公共服务领域实施“碳中和”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有利于发挥社会资本在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对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截至2021年3月底,全省共有能源、交通运输、农业、污染防治、互联网等相关领域PPP项目186个,总投资2108.44亿元,已有142个项目落地实施。省财政厅对市县申报的符合规定的减碳、零碳发展项目优先纳入省PPP项目库,对列为省级试点示范的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关于委员提出的“设立碳中和产业发展基金”的建议。2021年,根据省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批准的投资计划,省政府投资基金将在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发起设立基金,支持我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下一步,省政府投资基金将积极推进基金设立工作,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支持我省产业零碳转型。
今后,省财政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及“十四五”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低碳”绿色金融产品,以大格局、大思路助力我省实现高质量的碳达峰、碳中和之路。
2021年5月14日
联系人:戴苗苗
联系电话:025-83633164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