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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这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缓缴!

发布日期: 2022-10-13   15:40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综合处 字号:[ ]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告,公布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公告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缓缴清单内的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哪些对象能享受缓缴优惠政策?

我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缓缴期限多久?

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到缓缴清单内的收费项目缴费通知单的,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例如,2022年10月1日应缴的缓缴清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延缓到2023年1月1日缴纳;2022年12月31日应缴收费,可延缓到2023年3月31日缴纳。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具体项目有哪些?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税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征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

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协同征管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共涉及8个征收部门、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缓缴政策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阶段性缓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我省经济稳进提质的重要手段。缓缴一个季度收费,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年终资金周转压力。各执收单位应认真结合本部门有关收费征管实际做好缓缴政策的贯彻落实,不能因缓缴收费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办事,确保政策全面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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