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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93号)

发布日期: 2022-10-28   16:23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2-01589 信息分类  政府采购
发布机构  世界杯视频直播 发布日期 2022-10-28
信息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93号)
时  效

投诉人:江苏蓝畅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城大道10号华荟公寓1号楼2915

法定代表人:李婷

 

被投诉人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19

法定代表人:简祖平

 

被投诉人2: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110

法定代表人:郭灏舟

 

相关供应商1: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进

 

相关供应商2: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路98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

 

相关供应商3:南京力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18

法定代表人:王建宏

 

投诉人江苏蓝畅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畅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农林学院)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组织的农林学院2022-2023学年教材供应商遴选项目(项目编号:1802-224206180ZZX,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2816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原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舜天公司关于投标人提供评标现场核验的原件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观点不合理;

2.舜天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天公司)原件属于违规操作,人天公司逾期提交的原件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二)投诉请求。

该项目重新评审。

二、审查情况

2022624日,舜天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726日,舜天公司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人天公司、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集团)、南京力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727日,蓝畅公司向舜天公司提交质疑函,舜天公司于83日对该质疑进行答复。84日,蓝畅公司第二次向舜天公司提交质疑函,舜天公司于812日对该质疑进行答复。816日,本厅收到蓝畅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本厅分别向农林学院、舜天公司、人天公司、凤凰集团、力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农林学院、舜天公司、人天公司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

 2022927日,本厅向蓝畅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共计补正17个工作日。

20221012日,本厅组织蓝畅公司、农林学院、舜天公司、人天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记录》。

(一)关于投标人提供评标现场核验的原件是否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显示:投标文件构成包括: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者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经营场所教材营销协议业绩规定: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原件评标现场核验,无原件不得分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原件评标现场核验,无原件不得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原件评标现场核验,无原件不得分

蓝畅公司投诉称:上述招标文件评审项中要求原件评标现场核验,无原件不得分,因此,原件是该项目投标文件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天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相应原件应当被拒收。

农林学院提供《关于该项目情况报告》称:蓝畅公司的投诉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

舜天公司提供《投诉答复函》称: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现场核验原件的复印件是编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的,投标供应商提供评标现场核验的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用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人天公司提供《投诉回复函》称:人天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上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原件带到现场进行核验即可,人天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开评标过程中,均未离开过现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原件要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本厅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构成部分不包含相关原件,上述招标文件中有关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原件评标现场核验的要求,未要求将相关原件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并密封;原件作为现场核验材料,用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非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故上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原件并不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蓝畅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原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证明相关原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因此,蓝畅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舜天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人天公司原件的行为是否违规的问题。

蓝畅公司投诉称:原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舜天公司于开标截止时间后,接收人天公司原件属于违规操作,人天公司提交的原件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舜天公司在《投诉答复函》及《质证记录》中称: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评标现场核验的原件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期间需要核验人天公司的原件时,才要求人天公司提交相关原件。

本厅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评标现场核验的原件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无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具体内容已在投诉事项1中论述)。人天公司提供相关原件接受核验、舜天公司接收人天公司相关原件交由评标委员会核验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蓝畅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蓝畅公司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世界杯视频直播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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