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我厅对无锡恒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准予无锡恒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
二、无锡恒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原无锡恒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为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无锡恒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担。
三、无锡恒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范俊岭(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71500160004)、袁金海(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200240002)、李尚元(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700100005)、陈淑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20900370001)。
四、无锡恒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为范俊岭。
五、无锡恒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无锡市梁溪区锡山新村107号院内6楼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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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