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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经研究,现对薛元金代表提出的关于“明确行业协会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一、关于“建立购买服务制度”的建议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6〕29号)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于2016年7月4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16〕36号)。《通知》要求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实际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同时,确定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的引导与保障,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来,省财政厅每年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从2017年起,省财政厅已将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纳入《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部门、单位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关于“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可申报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行业协会,取得符合规定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存款利息等收入,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降低行业协会税收负担。同时,继续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有序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服务供给,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2022年4月13日
联系人:陈网英 联系电话:025-83633055 抄送:省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