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2-00783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世界杯视频直播 | 发布日期 | 2022-05-24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39号) | ||
时 效 |
投诉人: 南京奎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软件谷创业创新城东橙8栋229室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
被投诉人1: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钟南街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被投诉人2: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苏州市干将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号
法定代表人:章莉敏
相关供应商1:南京优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茅山路29号2幢205、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威
相关供应商2:苏州康得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澄湖路888号2栋1006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
相关供应商3:江苏顺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8幢09006室、09007室
法定代表人:丁俊明
相关供应商4:苏州欣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澄湖路2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练菊梅
投诉人南京奎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贵公司”)对被投诉人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杰公司”)组织的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关于超声骨刀项目(项目编号:SZCJ2021-BS-G-005,以下简称“005项目”)、影像尿动力分析系统等医疗设备分包二超声骨刀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J2021-BS-G-009,以下简称“009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恶意侵吞国家资金的情形;
2、创杰公司废除005项目不合理不合法;
3、奎贵公司在009项目招标现场提出异议,创杰公司没有当场作出答复和制作记录;
4、南京优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伽公司”)在009项目超声骨刀标段的中标金额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废除009项目的中标结果。
二、审查情况
2021年10月27日,创杰公司发布005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11月17日组织该项目开标,共有苏州康得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乐公司”)、江苏顺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铭公司”)、优伽公司、奎贵公司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在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顺铭公司未提供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资料,康得乐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资料,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故005项目的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得评标。11月19日,创杰公司发布005项目的废标公告。11月22日,奎贵公司针对005项目废标的问题向创杰公司提出质疑。11月30日,创杰公司向奎贵公司送达《告知函》,告知其质疑函应当包括的材料,并对顺铭公司、康得乐公司不符合资格条件情况予以说明。
2022年1月4日,创杰公司发布009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1月25日组织009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优伽公司。1月25日,奎贵公司向创杰公司提交质疑函,创杰公司于1月26日告知奎贵公司其未按招标文件关于“质疑处理”的规定提交质疑材料,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全相关资料。奎贵公司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创杰公司提交材料。3月3日,奎贵公司投诉至本厅。3月9日,本厅分别向儿童医院、创杰公司、优伽公司、康得乐公司、顺铭公司和欣瑞公司邮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收到以上单位的答复材料。
本厅分别于2022年4月13日、5月11日向奎贵公司邮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5月9日本厅收到其第一次补正材料,奎贵公司未对第二次补正提供任何材料。共计补正25个工作日。
(一)关于该项目中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恶意侵吞国家资金的问题。
奎贵公司投诉称:1、005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标注财务报表必须要签字才有效,为何认定康德乐公司的财务报表因没有签字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效;2、在005项目中康得乐公司、顺铭公司、优伽公司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在009项目中欣瑞公司以15万的报价为优伽公司托底,顺铭公司为优伽公司陪标;4、儿童医院以高出太仓人民医院50万让优伽公司高价中标。
创杰公司提供答复材料称,其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奎贵公司对005项目提出的质疑。
本厅经审查认为:
1、关于005项目中“康得乐公司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顺铭公司的财务报表未签字导致废标”的问题,奎贵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创杰公司提出质疑,创杰公司于11月23日收到质疑函后,向其送达《告知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奎贵公司应当于12月23日前对该问题提起投诉,故其未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条件。
2、关于005项目中“康得乐公司、顺铭公司、优伽公司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问题,2021年11月17日,创杰公司组织005项目的开标,奎贵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创杰公司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奎贵公司对该问题的质疑应当于2021年11月26日前提出,其质疑的期限已超过法定的7个工作日,即未依法提出质疑,故奎贵公司对该问题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
3、关于“在009项目中欣瑞公司以15万的报价为优伽公司托底,顺铭公司为优伽公司陪标”、“儿童医院以高出太仓人民医院50万让优伽公司高价中标”的问题,奎贵公司在提起投诉前均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
因此,奎贵公司的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005项目予以废标的问题。
奎贵公司投诉称,创杰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将005项目予以废标,但废标的理由不合理不合法。
经审查,2021年11月19日,创杰公司发布005项目的废标公告,奎贵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2日、2022年1月25日针对005项目废标的问题向创杰公司提出质疑,创杰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25日收到质疑函。
本厅认为,奎贵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针对005项目废标问题提出质疑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应当于12月23日前提起投诉,故其未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条件;奎贵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针对005项目废标问题提出的质疑,已超过法定的7个工作日,即未依法提出质疑,故其对该事项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因此,奎贵公司的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中奎贵公司在该项目招标现场是否提出异议、优伽公司中标价格不合理的问题。
奎贵公司的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提起投诉前,均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因此,奎贵公司的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均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奎贵公司的投诉事项均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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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