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2-00790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世界杯视频直播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2〕40号) | ||
时 效 |
投诉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被投诉人1: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人颢
被投诉人2:江苏省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10室
法定代表人:郭灏舟
相关供应商:深圳迪聚海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南区街道南海大道海王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廖浩然
投诉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组织的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徐医大附医”)重症信息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802-214110449HWD,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22年3月1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认定深圳迪聚海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聚海思公司”)的质疑事项成立并取消东软公司的中标资格是错误的;
2.东软公司综合价格、产品技术、公司实力比迪聚海思公司更具有中标条件,东软公司认为此次评标环节存在评标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二)投诉请求
查看迪聚海思公司的投标文件,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审查情况
2021年10月11日,舜天公司发布该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并于11月19日组织该项目第一次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东软公司。11月26日,迪聚海思公司针对东软公司的中标结果向舜天公司提出质疑。11月30日,舜天公司向迪聚海思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告知其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后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迪聚海思公司。12月10日,舜天公司组织东软公司、迪聚海思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质证,第一次评标的原评标委员会到场听取质证并进行论证,形成《质证记录》。《质证记录》显示:东软公司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响应/偏离表》的要求点对点应答,中标结果无效。12月13日,东软公司向舜天公司提交《关于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症信息系统采购项目的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对取消其中标资格的问题提出异议。12月16日,舜天公司向东软公司邮寄发送《质证记录》及相关材料,并于12月21日发布该项目的终止公告。
2021年12月31日,舜天公司发布该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并于2022年1月24日第二次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迪聚海思公司。2月14日,东软公司对迪聚海思公司中标结果向舜天公司提出质疑,2月22日,舜天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东软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3月18日投诉至本厅。3月25日,本厅向舜天公司、徐医大附医、迪聚海思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舜天公司、徐医大附医、迪聚海思公司分别于3月31日、4月1日、4月26日向本厅提供答复材料。
2022年4月21日,本厅组织该项目第二次评标的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本厅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5月11日向东软公司邮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5月10日,本厅收到东软公司第一次补正材料,东软公司未对第二次补正提供任何材料。共计补正16个工作日。
(一)关于取消东软公司中标资格的问题。
东软公司向本厅提供《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的回复函》表示:东软公司撤回投诉事项1 的投诉。
(二)关于该项目评标环节是否存在评审或者评标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东软公司投诉称,东软公司的报价得分为满分,迪聚海思公司的得分为23.22分,分值差距为6.78分,东软公司对招标文件等要求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无负偏离,东软公司认为该项目2022年1月24日的评标过程中,存在对投标人采取不同评标标准的情形。
徐医大附医提供《答复函》称,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经复核分值汇总计算正确,评分项未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评分项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
舜天公司答复观点与徐医大附医一致。
迪聚海思公司提供《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说明》称: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不是最低价中标,东软公司价格最低具有一定优势,但不足以影响整体得分。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组成员中在公司任职三年以上的资深技术开发人员二名及以上、提供相关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评标委员会对东软公司、迪聚海思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东软公司提供的开发人员只有两年社保证明,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不在有效期内,对此两项客观分予以扣分;售后服务、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培训方案四项主观评分项中,东软公司的得分均低于迪聚海思公司。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厅认为,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价格、技术响应、软件基本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售后服务要求、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培训方案、业绩等评分项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东软公司、迪聚海思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论证的过程中,也未发现存在评标标准不一致或评审错误的情形。东软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的情形。因此,东软公司的该项投诉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终止投诉事项1的处理;
2.驳回投诉事项2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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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