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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18-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7-13   17:36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贫地单位个人单位者个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区实脱贫,可续适上述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即2019年4月10日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税政的公2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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