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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21-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增值税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7-14   17:44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和技、信技术鉴证询服

2.级、技企孵化学科园和家备空间当单核算化服收入。

3.技企孵化学科国家案众定和法由务院技、门另发布省级业孵器、学科园认和管办法省级技、另行布。

4.级、级科企业化器大学技园国家众创间应按规定报享受免政策,并将产土地权料、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赁合同、孵协议等留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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