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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2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7-14   17:50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品交场地积的例确征免产税城镇地使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包括油、禽蛋蔬菜干鲜品、产品调味、棉 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的其可食的农品。

2.享受本政策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 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定征房产和城土地使用税。

3.企业享本政策,应规定进行免申报,并将动产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 明资料存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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