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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及重点农批市场疫情防控财政补助

发布日期: 2022-07-04   18:10   字号:[ ]

服务事项: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组织申报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物流及重点农批市场)的通知》(苏财建〔2022〕29号)

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参与或接受各级防控指挥部调派,承担我省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且合规合法经营的运输、仓储、冷链、供应链组织等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基地)以及位于农产品流通关键节点,为疫情爆发重点地区提供跨区域农产品等生活物资保障供应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办理类型:依申请服务。

办理方式:市县发改、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物流企业及重点农批市场申报,并对申报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审核的市场主体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经办单位: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办理材料:《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市场主体财政补助申报表》;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疫情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配送调拨单、委托书、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关人员的工资、交通、住宿、隔离等证明材料;仓库物业租赁合同、水电油气能耗缴费凭证、防护用品购置发票等日常经营证明材料;保供主体建立物资中转仓、人员隔离区投入的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其他相关疫情防控支出合同票据以及货物签收单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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