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
适用范围:市县及省属企业按照省下达计划建立的成品粮储备。
办理方式:市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成品粮储备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储企业,省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先行按照测算储备费用300元/吨∙年的70%,即210元/吨∙年预拨补贴资金;对省级成品粮储备,按测算储备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即补贴300元/吨∙年。储备年度结束后,按照各地、各单位省定计划落实情况,对省补资金再行清算。
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
具体经办单位: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省。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