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3-01662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世界杯视频直播 | 发布日期 | 2023-10-30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苏财购〔2023〕104号 | ||
时 效 |
投诉人:实铭盾(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6号2幢11层1118室
法定代表人:邹金平
被投诉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5号
当事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飞
相关供应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投诉人实铭盾(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江苏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智慧监管系统)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3-05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3年5月1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关于重点实验室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关于项目团队人员的双重资质要求的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关于企业业绩考察不充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该项目评分标准缺少对供应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的考察。
二、投诉请求
废标后修改评分标准,依法重新招标。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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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