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质效,近期,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江苏省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原则。《办法》明确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绩效引导的原则,杜绝和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坚决防止政府职责过度转嫁社会力量承接,稳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是规范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就业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包括就业指导服务、创业指导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人才服务和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就业公共服务等。
三是统一资金安排及管理。《办法》要求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明确就业补助资金仅限于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政府购买其他就业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四是强化绩效评价及监控。《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在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保指标明确、具体、可量化评价。购买主体及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