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
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3-00592 | 信息分类 | 财政资环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江苏省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 ||
时 效 |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市)财政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为深入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强化政策激励,助推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办法》
《江苏省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江苏省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4月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实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美丽海湾建设是“十四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领。近年来,江苏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美丽海湾建设的部署要求,美丽海湾制度体系建设全国领先。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美丽海湾建设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制度体系,率先组织开展省级美丽海湾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已评选出射阳县珍禽保护区射阳河-斗龙港段、连云港市连岛港口区等9个省级美丽海湾,盐城市东台市条子泥、大丰区川东港先后入选全国美丽海湾优秀案例。
为深化美丽海湾建设“走在前、做示范”的样板效应,强化政策激励,助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制定本《办法》,将其作为美丽海湾奖励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内容
《办法》共十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主要目的,旨在通过财政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沿海市县积极性,助推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第二条明确支持的范围是《江苏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环办〔2022〕51号)划分的23个岸段,同时明确要求整段建设完成并获评省级或国家美丽海湾优秀案例。第三条明确了资金来源及奖励方式,美丽海湾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省财政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对获评美丽海湾给予资金奖励。第五条明确美丽海湾建设实施项目制管理,确定为省级美丽海湾的纳入项目库。第六条明确了奖励资金,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美丽海湾、国家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分别给予1500万元、2000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四、七、八、九条明确了各级部门的管理职责及奖励资金使用要求,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美丽海湾建设、绩效管理等工作。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获评美丽海湾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其他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的相关工作。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奖励资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主要特点
一是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湾段进给予资金奖励。二是奖励对象为整个岸段,不再是单独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三是奖励资金区分省级和国家级,有助于推动地方建设美丽海湾的积极性,提升建设成效,树立江苏样板。四是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获评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有助于最大限度发挥奖励资金的作用,持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