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政策,全省预计降低企业社保费成本约300亿元。
《通知》明确,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地区,以省定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以省定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到位,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