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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3-00870 | 信息分类 | 财政资环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
信息名称 | 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21号)要求,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及任务清单下达给你们(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70050002),收入请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按贷款利率不高于3%的标准进行分配;森林防火资金按防火队伍建设试点县及重点防火区域因素进行分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按发生区域和防治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从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按建设进度和任务进行分配;林木良种培育资金按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全国生态综合监测资金按照样地调查和图斑监测任务进行分配。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的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苏财资环〔2022〕68号”,已于2022年提前下达)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各地在确保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指导性任务。
四、请各设区市、县(市)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将资金和相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按林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简要实施方案)的,应督促项目单位认真编制,并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林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