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江苏省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办法》,通过财政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沿海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助推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率先示范,履责担当。省财政支持开展“美丽海湾”试点建设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探索。我省沿海情况是“湾少滩多”、海岸线长,滩涂治理难度大,探索支持具有我省特色的试点意义重大,将为实现“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贡献力量。
二、典型生境,分类多样。奖励办法支持的美丽海湾建设项目,可以是完整的海湾,也可以是以入海河口、滩涂湿地、海岛及其他典型生境为主体合并形成的自然生态联系紧密的重要岸段。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自然海湾;二是以自然海湾为主体,并与相邻河口、海滩、岸段及毗邻海域等合并而成的自然生态联系紧密的湾区;三是以平直岸段为主体,由河口、滩涂湿地、海岛及其他典型生境合并而成的自然生态联系紧密的岸段及毗邻海域。
三、竞争立项,择优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美丽海湾建设省级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经过专家评审,确定为美丽海湾省级示范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对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给予1500万元奖励资金;获评国家美丽海湾优秀案例的,再追加奖补5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获评美丽海湾省级示范项目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美丽海湾”建设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增强了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省财政厅将加大投入力度,做好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发挥资金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