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升我省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奖补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生态岛”试验区建设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生态岛”建设是指围绕长江沿线、大运河沿线、沿海湿地、近岸海域、里下河湖荡、低山丘陵等区域,以县(市、区)为组织单元,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实现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正向演替,提高区域物种丰富度。2023年3月,省财政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条举措,明确支持探索“生态岛”试验区建设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和模式。本次出台的奖补办法是对该项措施的具体深化,重点体现在:
一、项目库管理,竞争性评审。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家评审,通过竞争性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奖补资金主要支持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建立物种保护小区等方面。
二、分类定档,分期奖补。按照《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建设实施计划》中确定的全省重要生态节点保护等级分类定档给予奖补。一级试验区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二级试验区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三级试验区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补资金分阶段拨付:先期拨付奖补资金的30%用于引导项目建设;项目通过中期考核的,给予奖补资金的30%;项目通过终期考核,完成建设目标的,给予奖补资金的40%,对偏离建设目标的将收回奖补资金。
三、专项使用,强化监督。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由市县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生态岛”试验区的培育建设、监测评估、运维养护。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试验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