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朱安宝
被投诉人:南京师范大学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华桂宏
当事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薛子成
(一)投诉内容
该项目中“无线AP、ONU、BRAS为同一品牌,本小项得3分,不是同一品牌的不得分”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重新制定参数。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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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