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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警示案例(二)

发布日期: 2024-01-17   17:04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虞某,A公司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被告人虞某在担任A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提取等方式,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 21 万余元。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虞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虞某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虞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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