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专题专栏>以案释法>职务侵占类警示案例

职务侵占罪警示案例(三)

发布日期: 2024-01-17   17:05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某,A公司财务部核算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在任职A公司财务部核算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的客商资料、业务结算申请书等,骗取公司财务人员加盖财务印章及法人印章,将A公司的资金直接转账到宋某个人注册的B公司账户等账户,用于炒股、个人消费等。被告人宋某采取上述手段,共计侵占A公司资金人民币3258.7万余元。2020 年12月18日,被告人宋某主动到公司投案时被民警带回审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