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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类警示案例(一)

发布日期: 2024-01-17   17:06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某, A区B街道C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计、B街道经济发展科副科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先后利用其担任A区B街道C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计、B街道经济发展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在收取、保管新农合医保资金、B街道水稻保费过程中挪用该部分公款共计1184841.31元用于营利活动。2021 年 3 月,A区监察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林某涉嫌挪用公款的问题线索。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B街道党工委投案,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并于当日向A区监察委员会递交自述材料。同年7月7日,被告人林某被A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其留置期间作如实供述。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前归还案涉公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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