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A财务公司负责人。
(一)关于诈骗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虚构B公司需增领发票的事实,以办理增领发票需预缴税款为由,骗得其代账的B公司人民币150000元。2021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虚构税务整改需申报税务的事实,以补开发票为由,骗得其代账的C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人民币12000元。
(二)关于票据诈骗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代账的B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内 10 张电子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汇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得款被其个人使用。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用他人汇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B公司人民币1150000元,退赔被害人江某人民币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