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4-00106 | 信息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 | 世界杯视频直播 | 发布日期 | 2024-01-23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苏财购〔2023〕163号 | ||
时 效 |
投诉人:江苏辽之鑫科教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新河湾13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昊
被投诉人1:扬州大学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宁
被投诉人2: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新城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5楼1527
法定代表人:吉流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童恩
一、投诉内容
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相关产品原厂服务质保承诺书,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提供相关产品制造商(生产者)的授权函和质保承诺函原件,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关于软件部分产品演示的要求可能具有指向性。
4.招标文件中售后保障方案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二、投诉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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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